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3 日
- 原告陳彥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52號聲 請 人 陳彥志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馥群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年一月十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馥群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未完成,無法檢送相關報表帳冊,致無法於6個月 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38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0年7月15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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