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3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12號
- 聲請人
- 啟宇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嘉儀
- 相對人
- 石來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晉碩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6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及確定證明書關於聲請人姓名「啓宇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啟宇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聲請人誤繕,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