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3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40號
- 聲請人
- 旭光輝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政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演洲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8日通知命於7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通知已於110年3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