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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340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40號

聲請人
旭光輝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演洲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8日通知命於7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通知已於110年3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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