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4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454號
- 聲請人
- 林士超
林麗鳳
王鶴柔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琪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琪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在大陸地區投資設立之佛山市順德區琪勝自行車零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佛山琪勝公司)之資產負債稅捐須一併申報,佛山市自然資產局順德分局正在進行收回佛山琪勝公司廠房土地及支付收回補償費之作業,尚需一段時間始能完成,屆時聲請人方能將佛山琪勝公司之財務資料向稅捐機關申報。又股東曾福遠及曾奕帆即曾福來目前仍失聯,無法於 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 109年度司聲字第1569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0年9月30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