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488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488號

聲請人
伸坪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琨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富均鼎實業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之公司法人為送達者,應向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1項及第136條規定自明,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948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是法人之代表人,在民法上固非所謂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訴訟法上,則視作法定代理人,適用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司法院亦著有34年院解字第2936號解釋足參;復觀諸民事訴訟法第127條之立法理由謂:「當事人如為法人,則訴訟上攻擊或防禦之法,皆非彼所能自籌,若仍向法人送達,亦非保護其利益之道,故特設本條,明示對於法人有所送達,應向其代表機關為之」,可見對公司之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抗字第3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擔保金,前對相對人之公司地址即「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寄發存證信函,該信函經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致聲請人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富均鼎實業有限公司寄發存證信函,依聲請人提出之信封所示,聲請人僅向該公司登記所在地為送達,經郵務機關註明「招領逾期」退回。然聲請人尚未向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蔡永和設籍地址即「新竹市○區○○路00號12樓之2」為送達前,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處於不明之狀態,自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