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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535號

變更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535號

聲請人
聶碧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永約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將永約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變更為聶碧瑩。

理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所屬公司永約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原清算人吳宗峰已死亡而無法完結清算事務,經股東會議重新選任聶碧瑩為清算人辦理清算事務,爰聲請變更清算人等語,並提出股東同意書、臺中榮民總醫院死亡證明書、願任清算人同意書、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68號函文等資料為證,經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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