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6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604號
- 聲請人
- 李麗珍
- 相對人
- 和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廖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五年度存字第一三五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叁佰伍拾柒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兩造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239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如主文所示之擔保,並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35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因供擔保原因消滅,相對人並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2396號裁定、105年度存字第135號提存書、民事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狀、民事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狀、取回提存同意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為憑,並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上審核屬實。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