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63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638號

聲請人
張茹婷

      張和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南河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費用各自負擔,即就該事件中當事人前曾各自支出之訴訟費用,應各自負擔而不得再向對造請求。是以訴訟上成立和解,得請求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者,以「別有約定者」(如約定訴訟費用由某造負擔或各按若干比例分擔者)為限,若和解筆錄載明「訴訟費用各自負擔」者,即無請求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於訴訟以成立訴訟上之和解而終結之情形,如和解內容已約定訴訟費用由當事人各自負擔時,自不許當事人之任何一造,依民事訴訟法第90條規定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本院108年度事聲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07年度訴字第124號事件,業已確定,聲請人於上開事件支出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73,364元,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本案兩造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482號成立訴訟上和解,和解筆錄內容第五點載明:「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與相對人就該事件中前曾各自支出之訴訟費用,應各自負擔而不得再向對造請求,不生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問題,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638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