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6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664號
- 聲請人
- 象威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儒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倉原機電有限公司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相對人倉原機電有限公司業經臺中市政府104年11月2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99116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