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678號聲 請 人 魏美芬 上列聲請人因英屬維京群島商特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0年4月15日起展期至民國110年10月14日止 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英屬維京群島商特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32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 110司司字第128號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