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廖倢妤
- 法定代理人
- 廖秋文
- 被上訴人
- 汪韋廷
洪銘陽
洪詩涵
洪鈺婷
上列當事人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對於分割遺產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事件法之規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上訴費用新台幣35655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據此,本院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納上訴費用3565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