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台中鐵架有限公司、詹宗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台中鐵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宗勝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台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二、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9,22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1,0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31,051元,逾期 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