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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1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巫淑芳

上訴人
即被告
東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寅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290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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