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10號
附帶上訴人 錦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鈞丞
上列附帶上訴人就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1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6,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因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建字第110號
附帶上訴人 錦興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附帶上訴人就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1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6,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因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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