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林宗成
- 法定代理人張鈞丞
- 上訴人錦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10號 附帶上訴人 錦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鈞丞 上列附帶上訴人就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1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6,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因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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