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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宗成

附帶上訴人 錦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鈞丞

上列附帶上訴人就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1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6,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因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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