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王金洲
- 當事人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駿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建字第11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其中本訴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2,226,079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41,386元;反訴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3,254,6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463元,合計新臺幣100,849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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