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顏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成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盧采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達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1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1,4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