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2號
- 上訴人
- 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志成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盧采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達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1,4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