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優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敏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優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瑞文即文發工程行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1年6月9日110年度建字第123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8,044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