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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陳文爵
  • 法定代理人
    陳致麟

  • 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朝陽鑫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安閣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安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朝陽鑫有限公司因110年度建字第125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8,2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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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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