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安閣實業有限公司、陳致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安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朝陽鑫有限公司因110年度建字第125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8,2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