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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
    李婉玉
  • 法定代理人
    蔡巧惠

  • 被告
    加川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加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巧惠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宥銓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伍萬貳仟貳佰捌拾柒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7,286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2,2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 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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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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