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加川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巧惠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宥銓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捌拾柒元。
理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7,2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2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