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加川營造有限公司、蔡巧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加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巧惠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宥銓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伍萬貳仟貳佰捌拾柒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7,286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2,2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 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