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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3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李婉玉

上訴人
即被告
加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巧惠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宥銓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捌拾柒元。

理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7,2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2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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