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吳怡嫺

  • 當事人
    巨展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巨展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廖彥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集祥企業行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5月11日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4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萬7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之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林佩倫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