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巨展工程行、廖彥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巨展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廖彥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集祥企業行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5月11日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4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萬7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之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