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太上營造有限公司、王文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胡南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45號 原 告 太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南澤 訴訟代理人 呂嘉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