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周坤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4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周坤傑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律師 陳怡安律師 複代理人 羅晴恩 被 告 李宴瑲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李羿辰即旭鎧工程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竑錡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珮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6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攜民國111年5月31日反訴擴張聲明狀送達原告之回執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