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淞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陳靜茹、穩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洪傳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51號 原 告 淞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茹 被 告 穩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4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 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11月9日送達,原告逾期至今仍未補 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