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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
    李婉玉
  • 法定代理人
    陳美娥

  • 原告
    拓方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拓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耿祥即力來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5,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 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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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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