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張裕浩
- 被上訴人
-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係提起全部上訴,則上訴人上訴利益即等同原告於第一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43,198元(計算式:原起訴部分1,938,790元+追加部分304,408元=2,243,1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