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永力鑫工程行即鍾有富、誠品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張哲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5號原 告 永力鑫工程行即鍾有富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被 告 誠品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誠 訴訟代理人 邱奕賢律師 張凉平 吳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