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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鍾宇嫣

原告
永力鑫工程行即鍾有富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被告
誠品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誠
訴訟代理人
邱奕賢律師

張凉平

吳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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