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鴻佑機械鈑金有限公司、倪學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7號 上 訴 人 鴻佑機械鈑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學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剴聚建材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建字第27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91,8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