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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高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三洋熱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煌喜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旺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鏡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⒈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下同)219萬6,463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19萬9,559元(計算式:839萬6,022元-219萬6,463元=619萬9,5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3,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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