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凱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陳坤鴻、誠品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張哲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凱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鴻 被 上訴人 誠品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二)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8萬6,878元,及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第1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將原審判決附表2所示編號3支票、編號7本票 返還予上訴人。核上訴人就前開第2項聲明之上訴利益為68萬6,878元,第3項聲明之上訴利益應按票據之票面金額計算,其金額 分別為110萬元、118萬0,853元,合計為228萬0,853元(計算式 :1,100,000+1,180,853=2,280,853),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總計為296萬7,731元(計算式:686,878+2,280,853=2,967,731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萬5,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