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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廖欣儀

原告
三和工程行即林新雄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吳秉翰律師
複代理人
劉旻翰律師
被告
松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錦銓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㈠依證人李俊雄、張勝宜所述,被告答辯㈢狀附表1、2所示被告代雇工支出之項目,包含原告已施作之缺失改善及原告未完成由被告收回施作部分,請區分哪些項目及費用屬於原告已施作之缺失改善部分、哪些項目及費用屬於原告未完成而由被告收回自行處理之部分。

㈡107年12月5日工程會議所列之原告施作缺失於何時改善完畢?

㈢本件泥作工程、磁磚貼作工程原告已完工部分所領取之工程款各為何?

㈣請被告提出證人張勝宜所述於原告放棄承攬權後,兩造就原告施作數量進行結算之清點表過院參辦,並說明原告已完成之比例為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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