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號
- 原告
- 三和工程行即林新雄
- 訴訟代理人
- 洪家駿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秉翰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旻翰律師
- 被告
- 松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錦銓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㈠依證人李俊雄、張勝宜所述,被告答辯㈢狀附表1、2所示被告代雇工支出之項目,包含原告已施作之缺失改善及原告未完成由被告收回施作部分,請區分哪些項目及費用屬於原告已施作之缺失改善部分、哪些項目及費用屬於原告未完成而由被告收回自行處理之部分。
㈡107年12月5日工程會議所列之原告施作缺失於何時改善完畢?
㈢本件泥作工程、磁磚貼作工程原告已完工部分所領取之工程款各為何?
㈣請被告提出證人張勝宜所述於原告放棄承攬權後,兩造就原告施作數量進行結算之清點表過院參辦,並說明原告已完成之比例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