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三和工程行即林新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號 原 告 三和工程行即林新雄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秉翰律師 劉旻翰律師 被 告 松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錦銓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㈠依證人李俊雄、張勝宜所述,被告答辯㈢狀附表1、2所示被告 代雇工支出之項目,包含原告已施作之缺失改善及原告未完成由被告收回施作部分,請區分哪些項目及費用屬於原告已施作之缺失改善部分、哪些項目及費用屬於原告未完成而由被告收回自行處理之部分。 ㈡107年12月5日工程會議所列之原告施作缺失於何時改善完畢? ㈢本件泥作工程、磁磚貼作工程原告已完工部分所領取之工程款各為何? ㈣請被告提出證人張勝宜所述於原告放棄承攬權後,兩造就原告施作數量進行結算之清點表過院參辦,並說明原告已完成之比例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