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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6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蔡家瑜

上訴人
五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寶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觀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9萬79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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