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8號
- 原告
- 呈美工程行即王雲霖
- 被告
- 洪木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5日以110年度補字第48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3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