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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4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8號

原告
呈美工程行即王雲霖
被告
洪木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5日以110年度補字第48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3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48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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