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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6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60號

原告
張志宏即宜東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被告
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川百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梁鈺府律師

      陳俊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0月14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據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新臺幣430 萬5,272 元,而本件訴訟程序雖於民國110 年8月12日辯論終結,惟該日被告未到庭,係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答辯狀,否認兩造有承攬契約,並聲請調查證據,則就原告得否依承攬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工程款乙節,尚有未明之處,請原告就答辯狀表示意見。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 年10月14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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