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60號原 告 張志宏即宜東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被 告 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川百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梁鈺府律師 陳俊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0月14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據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新臺幣430 萬5,272 元,而本件訴訟程序雖於民國110 年8 月12日辯論終結,惟該日被告未到庭,係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答辯狀,否認兩造有承攬契約,並聲請調查證據,則就原告得否依承攬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工程款乙節,尚有未明之處,請原告就答辯狀表示意見。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 年10月14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