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張志宏即宜東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志宏即宜東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本院110年度建字第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萬5,2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5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亦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