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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
    江彥儀

  • 原告
    張志宏即宜東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志宏即宜東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本院110年度建字第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萬5,2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5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亦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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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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