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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69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蔡嘉裕

上訴人
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川百
被上訴人
亞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森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同年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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