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4號
- 原告
- 日昇國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天憶
- 訴訟代理人
- 李志龍
- 被告
- 昇威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0 年度司促字第6098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8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772 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547元,該裁定已於110 年5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