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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張清洲林金灶董庭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4號

原告
日昇國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天憶
訴訟代理人
李志龍
被告
昇威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0 年度司促字第6098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8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772 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547元,該裁定已於110 年5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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