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8 日
- 當事人鳳林堂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劉娣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鳳林堂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娣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八禾營造有限公司間本院0年度建字第8號返還簽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0,6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