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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8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王詩銘

原告
鉅立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張立翰
原告
進科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吳知融
原告
宏名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謝雅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0年7月20日具狀擴張聲明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已繳8,700元,尚應補1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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