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91號
- 原告
- 全鴻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台清
- 被告
- 翰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依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預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僅於民國110 年5 月19日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新臺幣500 元,經本院於110 年6 月16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112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前項裁定已於110 年6 月1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考。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附卷為憑,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