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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91號

返還訂金預付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黃綵君李蓓張意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91號

原告
全鴻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台清
被告
翰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依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預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僅於民國110 年5 月19日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新臺幣500 元,經本院於110 年6 月16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112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前項裁定已於110 年6 月1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考。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附卷為憑,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張意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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