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97號
- 原告
- 泓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源一
- 訴訟代理人
- 高鳳英律師
- 被告
- 風光聚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舒婷
- 訴訟代理人
- 簡燦賢律師
林俊呈
林伃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請兩造依附件所示內容具狀表示意見並提出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