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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97號

返還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陳宗賢李婉玉劉育綾

原告
泓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源一
訴訟代理人
高鳳英律師
被告
風光聚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舒婷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林俊呈

林伃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請兩造依附件所示內容具狀表示意見並提出相關證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劉育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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