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泓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源一、風光聚能股份有限公司、林舒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97號 原 告 泓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源一 訴訟代理人 高鳳英律師 被 告 風光聚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舒婷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林俊呈 林伃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10分, 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請兩造依附件所示內容具狀表示意見並提出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