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09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陳學德江奇峰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09號

抗告人
林助信律師
相對人
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本院109年度司字第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非因裁定而受不利益者,不得為之,為訴訟法上之原則,故抗告倘已失其目的,而無實益,即應認其為無理由而予駁回(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555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聲請人合法撤回聲請者,即發生原聲請消滅之效果,其效果並溯及既往,回復未聲請之狀態,於已為裁定後聲請撤回者,該裁定當然失其效力,無再對之廢棄之可言(最高法院64年台抗字第42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相對人因向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銀行)借款未還,且其法定代理人王孝銘已於民國109年4月13日死亡,迄未合法推選董事行使職權,致合庫銀行無法對相對人為訴訟行為,合庫銀行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208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選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字第46號裁定選任抗告人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等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原審案卷查核屬實。抗告人雖提起本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並駁回合庫銀行於原審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聲請。惟查,合庫銀行已於110年4月1日具狀撤回選任相對人臨時管理人之聲請,此有民事聲請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揆諸前揭說明,合庫銀行既已撤回其聲請,本件回復未聲請之狀態,本院109年度司字第46號之原裁定即當然失其效力,即無再對之廢棄可言。本件抗告已失其目的而無實益,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于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