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98號
- 抗告人
- 胡威迪
- 抗告人
- 胡亭儀
- 抗告人
- 劉其翔
- 抗告人
- 王益道
- 抗告人
- 劉其杰
- 相對人
- 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彥森
- 訴訟代理人
- 王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5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第8至11行關於「共同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5」、「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志恆律師」之記載均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