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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98號

選任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許石慶蔡孟君王詩銘

抗告人
胡威迪
抗告人
胡亭儀
抗告人
劉其翔
抗告人
王益道
抗告人
劉其杰
相對人
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森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5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第8至11行關於「共同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5」、「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志恆律師」之記載均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蔡孟君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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