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智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侵害著作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魔力宏娛樂有限公司、林信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魔力宏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柏州、姚斯郁、范益群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著作權)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漏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不備上訴之程式。若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全部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上訴書狀之具狀人欄應蓋上訴人之 公司大小章,併請補正之),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