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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智字第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6號

原告
尚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瑞月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告
矽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詠傑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而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尚未施行)第3條第1款、第4款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又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規定:「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民事訴訟主要涉及營業秘密,原告並依營業秘密法為請求,依上開說明,應由智慧財產法院優先管轄。因此,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情形者外,本院並無管轄權。茲業經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自應依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智慧財產法院。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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