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智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勝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永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勝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20萬6,100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5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0萬6,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