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海商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廖欣儀
- 法定代理人松延洋介、陳德勝、莊壯麗
-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德翔海運有限公司法人、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Kopping Reederei GmbH&Co.KG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海商字第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亞細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 複代理人 王菱律師 被 告 德翔海運有限公司(T.S. Line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被 告 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壯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被 告 Kopping Reederei GmbH&Co.KG 法定代理人 Jorg Kopping Bereederungsgesellschaft mbH,Schulp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朱祐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請被告就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之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所附證物於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期日另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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