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張博傑、大魯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7號 原 告 張博傑 訴訟代理人 簡文修律師 被 告 大魯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曼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威宏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後提補充陳述狀,本院認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18日上午9時50分~10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第三次言詞辯論程序,被告應依照原告補充陳述狀所指摘內容補行舉證,有任何答辯和舉證(包含但不 限於:地面硬光臘施工日誌、所有安全標示、是否有員工負責注意消費者安全,主管機關有無相關規定或要求、同業的慣例作法、109年3月10日原告所穿著滑輪之商品合格證書跟維修證明)應 於111年3月21日星期一下午三點前提出,繕本逕送原告,電子檔傳送本院書記官,逾期不予審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