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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

裁定免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王奕勛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劉文智
代理人
陳立婕 律師(法扶)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孔繁輝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義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周忠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挺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洋億
法定代理人
林宗漢
法定代理人
葉宣妤即葉君萍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勝豐

當事人間裁定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四中關於「依消債條例第132條」之記載,應更正為「依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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