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補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林哲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補字第105號聲 請 人 林哲政 即債務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富安環境事業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書 記 官 徐玲玉 附表: ┌───────────────────────────┐ │一、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如│ │ 有受扶養義務人設籍不同戶,亦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 │ 本(記事欄勿省略)。 │ ├───────────────────────────┤ │二、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 │ 書正本─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 │三、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 │ 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 │ 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1.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2.聲請前二年(即自108年3月至110年3月)之收入數額: │ │ 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 │ 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3.聲請前二年(即自108年3月至110年3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 │ │ 如支出數額未高於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 │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109年後為17,516元),則毋須提│ │ 出證明文件。 │ ├───────────────────────────┤ │四、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臺中地│ │ 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 │ 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 」之繕本。 │ ├───────────────────────────┤ │五、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6,000元。 │ ├───────────────────────────┤ │六、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 │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扶│ │ 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2.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 │ 出行車執照影本。 │ │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 │ 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 │ 、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4.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 │ │ ,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 │5.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 ├───────────────────────────┤ │七、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 │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扶│ │ 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2.每月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 │ │3.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8年 │ │ 3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 │ │ 、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 │ 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 │ │ 仍應以書面說明。 │ │4.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8年 │ │ 3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 │ │ 即屬之)。 │ ├───────────────────────────┤ │八、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當年度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2 │ │ 倍〈109 年度為17,51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 │ 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 │ 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 │1.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8年3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2.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繳納租金│ │ 之證明文件,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全部及租金納│ │ 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3.如有申報支出扶養費用,應提出: │ │(1)受扶養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扶養義務比例。 │ │(2)受扶養人聲請前二年迄今之收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