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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
    林宗成

  • 當事人
    陳青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2號聲 請 人 陳青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均已設定抵押,對債權人已無力清償,爰聲請准予宣告破產以早日清理債務等語。 二、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經查: (一)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初時未附具任何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和債務人清冊。經本院於110年1月4 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財產狀況 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項裁定業於110年1月8日送達聲請人所指定送達之郵政信箱,惟聲請人 僅於110年1月15日提出本院109年度司執申字第8036 號民事執行事件相關執行函文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而未檢具完整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和債務人清冊到院。 (二)本院乃再定期通知聲請人於110年2月23日攜帶全部之債權債務資料到院說明。聲請人雖遵期到庭,但仍未提出完整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和債務人清冊。經本院再次當庭諭知應於1週內提出財產狀況資料後 ,其始於110年3月2日提出卷附之財產狀況說明。惟 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僅列計其對何債權人負有何項債務,卻完全未提列其對何債務人擁有何項債權。 (三)依本院職權所查詢聲請人在本院之部分訴訟繫屬紀錄,聲請人曾對張立傑提起償還費用之民事訴訟,並獲勝訴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373號),另曾對林仁傑及李昱彰提起本票裁定之非訟事件且獲准許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592、4593號),更曾對陳秀娥、 陳輝煌為民事強制執行之聲請(108年度司執字第15942號)。加以依本院職權所查調聲請人之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為聯昇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之董事,出資額達400萬元。足見聲請人雖有對外負債 之情形,但其對外亦應擁有相當之債權存在,然惟聲請人就其對外所擁有之債權,卻完全未為陳報及說明。 三、基上各情,本院因認聲請人並未提出完整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雖經定期命補正,仍未據實為完整之財產及業務狀況說明。是其財產及業務狀況既有未明之情形,即難認其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所為宣告破產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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